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家庭出身,都有义务服兵役。
第二条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全院在校大学生都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携笔从戎,保家卫国。学院各系部、二级学院,行政职能处室应大力支持配合征兵工作。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院征兵工作,学院党委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院党委武装部负责指导各系部、二级学院征兵工作分站开展当年征兵工作。
第五条 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具有我院学籍的全体适龄青年学生,出兵顺序依次为大三年级,大二年级,大一年级,新生,如征集双合格人数(体检合格、政审合格)少于或等于征集任务数的1.5倍则不受出兵顺序限制。
第六条 学院征集人数按当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警备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布置的征集任务数按照“五率”考核指标执行。
第七条 各系征集新兵任务按照当年上级布置学院总体任务数按比例根据各系男性适龄青年人数划分具体任务数,由各系征兵工作分站具体负责征集。
第八条 学院党委武装部负责当年全院征兵宣教工作,应征学生的政治初审工作、体格初筛工作、体格初检工作,体格复检工作,政治复审工作,政治联审工作,预定新兵服役前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条 学生服兵役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执行。
第十条 应征学生的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应征学生的体格条件,按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学院被征集入伍的学生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党委武装部统一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从学院被征集入伍的学生不分户籍所在地均为上海高校兵员享受上海市专项优抚政策。
第十四条 网上报名学生在被征集前打印《应征入伍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学院党委武装部备案,一份交学院资助中心办理学费补偿手续按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当年被人民政府批准入伍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户籍所在地办理销户,如外省市户籍学生迁入学院则前往学院后勤保卫处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从学院应征入伍青年学生由党委武装部按照上级要求统一配发军需物资,按照当年运兵计划组织新兵起运工作。
第十七条 从地方应征入伍学生相关入伍政策、入伍条件按该学生征集地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从地方应征入伍的大一年级、大二年级、大三年级学生凭当地入伍通知书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休学手续,新生从地方应征入伍,应从全国征兵网下载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盖章后交学院教务处,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武装部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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