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本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和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武装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凭部队颁发的退役证书办理复学手续并按照入伍前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经学院同意可调换相关专业。
第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由学院党委武装部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区财政、区退伍军人事务局、区社保局申请发放一次性补偿金、安置金、家属优待金、公积金转入等优抚政策。
第七条 从学院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由学院党委武装部负责落户安置工作,如外省市户籍学生户口迁入学院由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落户安置工作。
第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因身体原因中途退役复学的学生,按新生入学体检要求重新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能复学。
第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由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学院。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从地方应征入伍学生相关入伍政策、入伍条件、退役后落户安置等按照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并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相关退役优抚补偿。
第十一条 从地方应征入伍的大一年级、大二年级、大三年级学生凭当地入伍通知书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休学手续,新生从地方应征入伍,应从全国征兵网下载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盖章后交学院教务处,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从地方应征入伍学生,应从全国征兵网下载填写《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由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盖章后交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方可办理学费补偿代偿。
第十三条 办法例由学院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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